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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版权执法部门打击侵权盗版取得积极成效 2021年以来,版权执法部门按照《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部署,不断加大版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1”专项行动、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集中行动、重点市场版权专项整治等,严厉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领域、重点市场版权秩序,全力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截至9月底,各级版权执法部门检查实体市场相关单位26.66万家(次),查办实体市场侵权盗版案件1229件。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 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13年6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马拉喀什签署的《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以下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马拉喀什条约》,并依据该条约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该条规定的版权例外限于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马拉喀什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来源:中国人大网 时间:2021年10月23日 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 让阅读障碍人士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图片来源:WIPO中国 图片来源:WIPO中国 《马拉喀什条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约适用于以文字、符号、图示形式表现的文学艺术作品 二、受益人使用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除传统的盲文版外,还包括大字号版和有声读物 三、条约受益人不仅包括盲人,还包括更广义的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 四、缔约方应在其版权法中对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便于受益人制作和使用无障碍格式版、便于被授权实体以非营利方式为受益人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五、缔约方应允许为受益人跨境交换、进口合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 六、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不得妨碍受益人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限制 七、缔约方可以根据本国国情在其国内法中为受益人实施其他权利限制 迄今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2013年6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马拉喀什条约》,条约于2016年9月30日生效,现有81个缔约方。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部版权领域的人权条约。 条约旨在通过为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提供版权限制与例外,为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交换进口提供便利,解决无障碍格式版匮乏问题,保障阅读障碍者平等获取文化和教育的权利。 据统计,全世界盲人和视力障碍者等阅读障碍者超过3.14亿,在中国视力残疾人就达1732万。作为社会大家庭的成员,阅读障碍者也渴望欣赏优秀的作品,便捷地获取信息,也有分层次多样化的文化生活需求。 中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更加有利于维护和保障我国广大阅读障碍者的文化权益,让他们能够平等地欣赏作品、接受教育,提升生活幸福感,同时,为我国向海外阅读障碍者提供中文无障碍格式版创造了条件,对于加深海外华人阅读障碍者与国内的联系,推动我国优秀作品海外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版权助力文化普惠于民 中国一直高度重视阅读障碍者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权益,为推动马拉喀什条约的缔结和生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2013年,在条约缔结的外交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与其他代表团发扬支持、包容、合作的精神,推动《马拉喀什条约》顺利通过,并成为率先签署的国家之一。之后一直积极推动我国《着作权法》与条约的衔接,并为条约批准的推广和实施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网 2020年11月11日,我国《著作权法》完成第三次修改,并已于今年正式实施,为我国批《马拉喀什条约》做好了立法准备。 为推动我国批准《马拉喀什条约》,使条约的批准实施真正惠及广大阅读障碍者,国家版权局在前期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 10月16日至17日,由国家版权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办的2021国际版权论坛于第八届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期间举行,论坛同期举办了批准《马拉喀什条约》预热活动和《马拉喀什条约》配套展览。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张建春在观展时详细了解了盲人数字阅读推广工程实施情况并观看盲人使用点显器阅读电子盲文。 张建春表示:“批准《马拉喀什条约》是中国版权事业的又一个里程碑,实现了版权助力文化普惠于民,更加丰富了阅读障碍者精神文化生活。今后也一定要把版权对阅读障碍者的保护和支持落到实处,尽快推动《马拉喀什条约》落地实施,让阅读障碍者的世界更有温度。” 来源:国家版权局网 案例·赏析 《西虹市首富》不构成抄袭 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一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实际接触过权利作品,或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实质性相似”是指将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二者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 因“接触可能性”是一个概率事实,而作品内容的相似亦有程度之分别,且 “实质性相似” 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 “接触”的概率,故对是否构成抄袭的推定应综合考虑上述二要素之间的结合。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案号:(2021)京73民终3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王倩因与被上诉人彭安宇、闫非、林炳宝、星空盛典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盛典公司)、西虹市影视文化(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虹市公司)、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麻花公司)(以下合称时简称彭安宇等六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影在人物设置及情节设定等方面是否构成对王倩就涉案剧本大纲享有著作权内容的抄袭。 一、关于接触的构成问题 只要创作过程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即使内容雷同亦不能认定为抄袭,故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曾接触过在先作品是抄袭行为认定的前提,在先作品权利人需要证明接触这一事实的存在,即提供证据证明有直接接触或存在接触可能性。 关于直接接触。王倩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在林炳宝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王倩主张的上述“直接接触”事实不能成立。 关于接触可能性。本案中,涉案剧本大纲未公开发表过,王倩对这一事实亦表示认可,在案证据亦未有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王倩的涉案剧本大纲有较高的接触概率。 二、关于实质性相似的构成问题 对于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的上述创作元素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及相似程度的判断应首先遵循上述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原则,并在构成表达的基础上进行评判,同时还应排除其中的公有素材、特定情境以及有限表达等情况。 (一)关于人物设置的相似问题 法院认为,王倩与涉案电影二者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角色作用均不同,不足以构成相似表达。 (二)关于被诉侵权情节的相似问题 关于王倩主张为特殊的场景设置的被诉侵权情节3、6,王倩的主张为思想层面的内容,而并非具体表达,该思想本身并未落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故即使二者在上述思想层面有相似,亦不能据此认定构成抄袭。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1、2、4、5,王倩认可上述情节在《布鲁斯特》中已有体现,但认为该情节与涉案剧本大纲的对应情节更为接近。法院认为在涉案电影合法改编自《布鲁斯特》的前提下,王倩关于上述情节构成对其创作时间在《布鲁斯特》之后的剧本大纲的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王倩主张的被诉侵权情节7、8、9、10,即“烧钱”“演唱会”“跑步”“绑架”事件。对于“烧钱”事件,二者在戏剧目的和表现形式以及结果上均不同,相同点仅为“烧钱”这一特定行为,而“烧钱”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跑步”事件,该事件并非独立存在,且与涉案剧本大纲的剧情设计、目的以及表现形式区别较大。 对于“绑架”事件,二者在情节设置目的、作用以及具体表现形式上均有所不同,相同点仅为均选择了“绑架”这一行为,但仅该行为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 对于“演唱会”事件,二者在上述内容的表达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关于王倩主张为特殊结局设定的被诉侵权情节11、12,是否能影响二者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仍需结合接触可能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三、是否构成抄袭的综合判断 在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彭安宇等六被上诉人对涉案剧本大纲存在较高接触概率的情况下,除非内容的相似程度已到达难以合理解释为各自独立创作的程度,从而能反向推定接触概率较高,否则抄袭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案中,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达”之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一知识产权
《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