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接受会员容中尔甲先生委托的著作权纠纷案迎来了法院胜诉判决!该判决不仅标志着本次维权活动的圆满结束,还展现了协会维权中心高效、专业、可靠的运作模式。
案情介绍:
原告容中尔甲先生系我国著名民族歌唱家,是我省极富盛名、极具代表性的民间音乐创作者,其作品广为流传、传唱度极高,深受群众的喜爱。歌曲《神奇的九寨》是容中尔甲先生演唱并作曲的歌曲,收录于容中尔甲先生1999年发行的音乐专辑《神奇的九寨》中,因其优美的旋律、充沛的情感和容中尔甲先生精湛的表演而获得众多听众的喜爱和传唱,并在2019年荣获“最美城市音乐名片优秀歌曲奖”。2022年,容中尔甲先生发现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将歌曲《神奇的九寨》作为其广告背景音乐,故而委托四川省版权协会代理维权事宜。
裁判观点:
一、原告容中尔甲系案涉歌曲《神奇的九寨》曲作者、表演者,依法对案涉歌曲《神奇的九寨》享有表演者权,对神奇的九寨曲作品享有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等权利。
二、被控侵权广告中使用了《神奇的九寨》的关键片段,经比对词、曲谱、演唱者均一致,侵害了歌曲《神奇的九寨》曲作者及表演者容中尔甲的署名权、复制权、广播权、表演者权。
三、被告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侵权广告的广告主,亦是实际收益人,应当对侵害容中尔甲著作权及表演者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判令成都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并赔偿容中尔甲先生经济损失若干。
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
四川省版权协会为优化版权维权公共服务供给,形成侵权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线索的接收、转交、跟踪和反馈,决定并成立维权中心。协会维权中心广泛吸纳优秀社会力量参与维权服务,现有大量熟悉版权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版权从业经验的律师、专家、学者出任维权专家。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一如既往欢迎省内各界有需要的主体前来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