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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会议综述(一)
发布时间:2023-08-05

2023年8月2日,由中国版权协会、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四川省版权协会、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四川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等主办,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等承办协办的“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在蓉召开。研讨会分为中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与保护、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法律问题、未来科技与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四个部分,研讨会全程由四川省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春海、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主任廖怀学主持。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正在成都如火如荼地举行,本次研讨会亦恰逢其时,邀请了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审判专家,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等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腾讯、咪咕文化、未来电视、四川体育产业集团、虎牙直播、中版链、安盾网等体育赛事产业链的企业代表等百余人共同探讨新业态、新技术、新趋势下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以期为体育赛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助力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体育强国”目标的贯彻实施

因篇幅较长,研讨会综述分为三篇陆续推送,此为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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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领导致辞

四川省版权协会理事长、四川省人民出版社社长黄立新先生致开幕词。

黄立新理事长对研讨会指导单位表示了衷心的感谢,热忱欢迎与会嘉宾,指出成都体育产业将借助大运会契机迎来重要发展机遇,并鼓励各位专家积极为体育赛事版权保护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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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先生发表视频致辞。

阎晓宏理事长借分享北京奥运会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开展体育赛事版权保护研讨会的成功经验,以及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相关版权衍生品具有的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经济价值,充分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举办契机和会议主题。此外,阎晓宏理事长对本次研讨会的讨论方向以及不久之后杭州亚运会的版权保护与发展问题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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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党组书记,省市场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兼副局长赵辉先生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精彩大运盛会》为题为研讨会致辞。

赵辉书记结合习近平主席对体育产业的殷切期待、成都大运会具有的历史意义、成都建设世界赛事名城的宏伟目标,强调重视知识产权、办好体育赛事对于城市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赵辉书记同时分享道,四川多措并举,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大运会筹办的各个环节,为大运会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在今年4月印发《成都第三十一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项行动方案》,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2244次,组织宣传活动989次。此外,四川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成都大运会执委会宣传部签订《成都大运会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协议》,建立了联合巡管、纠纷快速处理等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巡查活动50次,提供大运会知识产权维权咨询、侵权判定意见及协助行政执法案件6件,及时遏制蹭热度、搭便车的隐形营销行为。最后赵辉书记预祝研讨会顺利召开,期待嘉宾为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为成都建设世界体育赛事名城提供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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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开幕发言:中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与保护

教育部长江学者、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左卫民教授作《文体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主题分享。

左卫民院长指出体育赛事在中国的发展非常活跃,在后疫情时代更是在全国各地尤其是特大城市蓬勃开展,但同时数字化发展也使得侵权问题更加凸显。侵权行为具有海量性和隐蔽性,对取证造成了一定困难,也提高了维权成本。就如何保护体育赛事知识产权,左卫民院长提出了几点思考,如加强对体育赛事相关特殊标志、商标权等的保护;通过特殊类型作品定性保护体育赛事节目;在数字化时代认识体育赛事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方向和保护理念;做好《体育法》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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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杨丽庭长作《体育赛事转播中侵权行为的司法规制路径》主题分享。

杨庭长指出,侵犯体育赛事版权纠纷具有几个特点:第一是权利主体身份呈现多样化;第二是侵权行为多样化;第三是涉及的诉求和权利类型多样化。理论和实务界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体育赛事节目的实时转播行为能否纳入著作权法规制范围。

就审判实践中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属性认定问题,杨丽庭长分享了司法实践的三种主要观点,并指出《著作权法》修订之后,作品类型划分和著作权保护虽然更具开放性,但关于连续画面的保护仍然是二元划分机制,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关键在于,制作者在制作过程中是否具有独创性贡献。录像的独创性较低或不存在独创性,并不当然意味着体育赛事节目就存在较低的“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认定,要正确处理独创性有无与独创性高低的关系。只要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就满足独创性的最低要求。独创性高度问题并非给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作品独创性的高度与作品的保护强度成正相关。

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保护路径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作品、录像制品、广播信号三种意见,但不论是通过作品的著作权还是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的相关邻接权加以保护,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均可以在著作权法框架内予以解决。这既符合产业利益,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事业的公共政策以及加大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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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法官作《我国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主题分享。

关于体育赛事相关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司法实践中存在否定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属性、认可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等不同的裁判观点,导致类案异判时有发生,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保护仍欠周整。

关于体育赛事相关权益保护的困境溯源,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商业惯例属性,导致其难以为裁判提供规范性指引,致使对体育赛事及其节目的法律属性判定依赖于裁量权的行使。而对体育赛事转播权存在概念误读,进一步加重了对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判定的分歧。

关于体育赛事相关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体育法》的修订为赛事转播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引,可以补足著作权保护的缺陷,但该条款较为笼统,对于体育赛事视听信息在权利限制、请求权竞合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权利限制方面,应考虑规定体育赛事视听信息的期限、时事新闻媒体的合理使用及规范要求等,同时要考虑体育赛事组织者权利行使可能受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制的情况。在请求权竞合方面,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要么以独家转播授权独立提起侵权之诉,依据《体育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或者以其根据许可而制作的赛事节目,依据《著作权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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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会议综述(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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