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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协会简报18期
发布时间:2021-09-15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完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管理机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    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治理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管字〔2018〕15号)要求,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管理,引导联盟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联盟日常监督管理。对于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引导其限期向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为营利法人或非营利法人;对于不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要按照公开化、责任化、清单化的要求做好监管。联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战略”等字样,不得擅自以党和国家机关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擅自以“一带一路”“军民融合”等国家战略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联盟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刻制印章。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工作中发现备案联盟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缔并报我局撤销备案。


   二、根据各地区报送的联盟2019年度运行情况,经排查,共有15家联盟暂停运行,3家联盟无法取得联系(名单略)。请有关省级知识产权局核实名单中的联盟情况,对于确定停止运行的,予以撤销备案并公开相关信息。


   三、在建立联盟备案退出机制的基础上,国家局不再开展联盟备案工作,统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联盟进行备案与管理。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与市县加强工作联动,做好联盟业务指导和日常活动管理,防范各类风险,引导联盟健康发展,规范联盟运行,发挥好联盟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积极作用。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备案联盟清单。本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报送。

四、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组织备案在册的联盟(核实后拟撤销备案的除外)于2021年1月20日前在线填报《2020年度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运行情况表》,做好审核工作,掌握运行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


【(2020)最高法知民终209号上诉人北京君意东方电泳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瑞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仍然应当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源代码比对并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判断的必备条件和必须环节


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06号上诉人未清华与被上诉人得力富企业股份A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是指在正常使用环境下能够有效阻止侵权行为的技术措施,并不要求该技术措施完全无法被避开或者破解。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上诉人武汉中新蓝软件有限公司、李群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精科绿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履行周期较长、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等特点;与之相应,计算机软件开发领域具有分阶段、按比例支付款项的商业习惯。鉴于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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