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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版权协会简报22期
发布时间:2021-09-15

司法 . 保护政策





‍‍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布






4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二〇二〇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从保护成效、制度建设、审批登记、文化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总结了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实践做法和进展情况,介绍了一年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全文约2万字。

一是在保护成效方面。白皮书指出,各有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健全工作机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稳定公平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各国创新主体和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创新高,达到80.05分(百分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排名第14位。

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白皮书指出,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各有关方面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2020年,我国修改出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4部;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司法解释6个;出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文件20余个;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家标准2个。

三是在审批登记方面。白皮书指出,各类知识产权审批登记数量持续增长,审查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2020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商标注册量576.1万件,国内申请人提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7553件,在马德里联盟中排名第三。著作权登记总量为503.9万件。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减至14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减至4个月。

四是在文化建设方面。白皮书指出,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办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要活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主题宣传等形式,多角度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五是在国际合作方面。白皮书指出,2020年,中国继续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各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的交流合作,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对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贡献中国方案。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签署,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我国于1994年发布第一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自1998年起,按年度编制发布,至今已20余年。白皮书客观反映当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展和突出成效,已成为国内外各界了解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传递中国政府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坚定立场的权威文件。

附件: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4/25/art_91_158742.html

《二〇二〇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电影局明确:加强电影版权保护依法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行为维护电影高质量发展良好网络环境


近日,针对部分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和演员等倡议的抵制短视频侵权问题,国家电影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护电影版权是维护电影产业健康良性发展、激发创新创作活力、推动电影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家电影局一贯高度重视电影版权保护工作,近年来会同公安、版权等部门,持续打击电影盗录、盗播等违法犯罪行为,将电影作品纳入版权保护预警名单,推动各类网络服务商采取有效措施,提前防范、及时处理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电影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安排部署,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积极保护广大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电影局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鼓励与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联盟等共同开展电影版权维权,一方面维护电影版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便利使用人合法使用。

国家电影局倡导各网络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积极履行版权保护法律义务,合法使用电影版权,未经授权不得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加强自查和清理,提升电影版权投诉处理实效,更好地发挥短视频在电影宣传、评论、研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电影局)

典型 . 案例赏析




安徽蚌埠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宣判






未经批准,以盈利为目的开办个人网站,提供录音制品、有声读物在线播放,并在网上出售录音制品、有声读物的电子文件来获取利益。近日,蚌埠市首起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二审宣判,被告人万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2018年1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线索移送,对一名为“听书阁”(www.tingshuge.com)的网站进行调查。执法人员在远程勘验中发现,该网站首页下方标注有虚假的备案号,首页未发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网站首页有“google”广告推广,点击以后跳转到“京东”电商购物、“宜人贷”借款平台推广页面。点击“网站地图”链接,显示提供作品5084部,点击网站链接“本地下载”页面跳转到淘宝店铺,所售商品为“单本有声打包下载服务”,价格为30元,已交易成功58单,并可以正常购买。执法人员在“听书阁”首页、作品播放等页面,均没有提供录音制品版权授权证明。

2018年3月,案件调查终结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侦查完结后向检察机关移交起诉。2020年12月,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于2017年7月份在互联网开办“听书阁”网站,并从其他网站上下载有声读物作品或将链接共享到该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该网站出售传播他人有声读物作品,并通过网站的点击量赚取广告联盟的广告费用。此网站内有相声、小品、小说等,总计作品5084部,其中不重复侵权作品计2332部,涉侵权作品包含郭德纲、岳云鹏作品874部。被告人万某通过网站向不特定公众出售录音制品达982人1016次,累计盈利31204元。另外,通过消费者对网站上所捆绑的广告进行点击获取相应的点击量,广告联盟公司会根据点击量给万某支付相应费用,通过广告获利93189.45元,累计获利124393.45元。案发后,被告人万某退出违法所得124393.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2332部,属于情节严重,万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认为,因本案与传统环境下犯罪行为的后果受到实施范围的局限不同,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由于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没有具体的实施范围的限制,犯罪的对象更为广泛,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危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被告人万兵主动退赃,对其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万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万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青网)

“小黄鸭”著作权纠纷案终审宣判 商标不相同或实质相近似 
不构成抄袭


4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盈公司)诉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陈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意美陈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实质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Duck”又称“小黄鸭”,是香港产品设计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创作完成的设计形象,之后应用在不同的产品类别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国、日本等地公众的广泛欢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授权的作品许可使用人。“核桃小鸭”相关形象的权利人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础上委托设计师创作出“核桃小鸭”。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权高意美陈公司在广东省茂名东汇城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德盈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陈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B.Duck”与“核桃小鸭”的正面、背面及侧面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设计要素不同,设计理念也有较大差异,二者不是实质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与高意美陈公司举办“核桃小鸭主题授权展”不构成侵权,德盈公司的赔偿请求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德盈公司的诉讼请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设计师劳动合同等新证据,并请求法院责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鸭”创作人员的个人信息,以核实该创作人员是否为森科公司前员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鸭”的创作底稿等新证据。

二审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发行黄色小鸭塑胶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画动物2000例”上有各种鸭子漫画,2002年新加坡投入约12万只黄色橡皮鸭参加“游泳”比赛,2007年荷兰艺术家霍夫曼创作了“大黄鸭”。将“核桃小鸭”与“B.Duck”进行比对发现:除作品使用的颜色相同之外,鸭子的五官、表情、动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与“核桃小鸭”同获2018年7月的ADMEN国际大奖,大量网友认为两者均为原创。

法院认为,“核桃小鸭”创作于“B.Duck”发表之后,无论“核桃小鸭”的创作者是否为森科公司的前员工,其均有接触“B.Duck”的较大可能,法院无须再责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鸭”创作者的个人信息以核实其身份。经比对,“核桃小鸭”与“B.Duck”虽然均是以拟人化手法创作出的卡通小鸭形象,但创作手法属于思想范畴,任何人不得进行垄断。两者的创作者以不同的构图、色彩、线条等美术元素进行不同的艺术表达,并最终形成风格迥异的美术形象,给欣赏者以完全不同的审美感受。“核桃小鸭”与“B.Duck”相同之处是以黄色表示鸭子的身躯、以橙黄色表示鸭子的嘴与腿脚,相似之处是以类似的“水蜜桃”形状塑造头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达早在林亮先生创作的鸭子、新加坡橡皮鸭等在先作品中已经出现,并非“B.Duck”所独创。“核桃小鸭”与“B.Duck”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近似,不构成抄袭。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可另诉解决
本案围绕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接触+实质相近似”两项要件,定分止争。该案审判长邓燕辉法官介绍,本案裁判围绕的是当事人诉请保护的著作权,对于权利人已发表的作品,无论是否为前员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触”要件成立。而“实质相近似”的判断,应以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抄袭了原告独创性的表达为依据。跳槽员工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与原东家作品相同的设计手法、设计理念等创作思想,并非认定两者作品“实质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护著作权就是鼓励创作,保护各种创新的表达。准确把握加强著作权保护与保障社会公众创作自由之间的平衡,才能鼓励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和精神食粮,以促进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邓燕辉介绍,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当手段模仿“B.Duck”商业形象,引发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之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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