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93民初3703、3704、3705、3706号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2M52Y;法定代表人:郑运勇;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单元10楼1006号。
系列四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所经营的网站“壹淘影视”(网址: http://ebtao.com/)提供影视作品《我的朋友圈》、《菲凡记忆》、《帅位》、《谁知道》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被告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每案赔偿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民终64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运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3民初1088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优微兴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优微兴运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 计5000元;
二、驳回律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 半收取525元,由优微兴运公司负担53元,律政公司负担472元。
截至目前,被告四川优微兴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仍未主动执行任一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